电子数据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“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”。 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原北京法院副庭长,有着10多年法官经验,主攻互联网诉讼业务的白小莉律师,结合法官如何采信电子证据的思路,总结在诉讼、庭审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在诉讼之前电子证据取证、举证及质证的方法及技巧。 课程还包含了区块链证据的采集和互联网诉讼实务,区别于网络上片面的内容,将电子证据实务一网打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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